1.本府114年6月17日府政二字第1143005309號令修正發布第2、4、5、7點條文;增訂第12點條文;並溯自114年6月11日生效。2.本府為獎勵檢舉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加強端正政風,特訂定本要點。
1.本府114年6月17日府政二字第1143005309號令修正發布第2、4、5、7點條文;增訂第12點條文;並溯自114年6月11日生效。
2.本府為獎勵檢舉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加強端正政風,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