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緩召及儘召申請
項 目 名 稱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儘後召集申請 聯 絡 電 話 (02)27925828 轉309 地 址 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9號4樓 洽 辦 單 位 內湖區公所兵役課 服 務 內 容 說 明 一、申請案件區分 (一)新發生緩召原因申請案件:原不合於緩召要件,至合於緩 召申請要件之日起30日內受理申請,隨到隨辧。 (二)年度申請案件:每年 4月 1日至 4月 3 日受理申請。 1、初次申請。 2、延長時效。 二、申請類別、條件 (一)緩召四款: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者 1、申請人須有受扶養人,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無其他兄弟姊妹負擔家庭生計者。 (2)兄弟姊妹,均在營服役者。 (3)兄弟姊妹,均未滿20歲者。 (4)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 2、須具有前項條件之一,且其家屬符合下列條件者(免 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25條): (1)家屬年齡均在60歳以上或20歳以下。(2)患有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 3、前項所述家屬,以下列親屬為限(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 施辦法第26條): (1)直系血親。 (2)配偶或配偶之父母。 (3)兄弟姊妹(以得予緩召者年滿18歲之前,已辦竣 戶籍登記者為限,需檢附18歲之前巳設籍證明)。 (4)前項家屬如因案羈押、判處徒刑在執行或受保安處分、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中、失蹤、並經戶籍登記有案或巳被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安養免予列計;另申請人應召集入營前免予列計家屬原因巳消滅者,應恢復家屬之計列。 4、檢附證件: (1)現戶全部戶籍資料。 (2)申請人之扶養人現戶戶籍資料(若兄弟姐妹列為受扶養人,應檢附申請人於18歳之前巳辦竣戶籍登記證明)。 (3)除前列各項有關戶籍資料外,如有除戶、分戶、遷徙、死亡、婚嫁、收養、招贅、戶長變更者,應一律檢附戶籍資料。 (4)其他有關證件【如家屬之身障手冊、疾病證明(兵役用診斷證明)地方政府核准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在營服役證明文件等】。 (5)本人及家屬之財稅資料或其他財稅證明。有效期限自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6)申請表。 5、延長時效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1)現戶全部戶籍資料(上年度緩召申請後至目前現戶全部戶籍資料)。 (2)其他有關證件(家屬身心障礙證明、痼疾證明或地方政府核准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在營服役證明等文件)。 (3)本人及家屬相關財稅資料。有效期限自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4)申請表。 (二)緩召五款:無兄弟姊妹,而其父或母巳年逾 6 歲或死亡者,但父母俱亡者,不在此限。 1、應具備條件: (1)無兄弟姊妹。 (2)生(養)父或母年逾60歲(55年次)或死亡(父母俱亡者,不符申請)。 2、限制: (1)生(養)父母俱亡者,不得申請。 (2)本人若為養子(女),須已依民法辦理收養,並經戶籍登記者為限。 3、檢附證件: (1) 現戶全部戶籍資料(於分戶、除戶之情形,並請檢附父母及兄弟姊妹之分戶、除戶戶籍資料含申請人暨家屬)。 (2) 除前列各項有關戶籍資料外,如有除戶、分戶、遷徙、死亡、婚嫁、收養、招贅、戶長變更者,應一律檢附戶籍資料。 (3) 申請表。 4、新發生原因申請範圍為甫退伍1個月內、兄弟姊妹死亡1個月內、生(養)父或母死亡1個月內,應於事實發生30日內提出申請,手續與初次申請相同。 5、延長時效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1)現戶全部戶籍資料(上次核准緩召申請案後,至目前現戶全部戶籍資料,如有戶籍遷徙、除戶、除口、戶長變更時,應一併檢附有關戶籍資料)。 (3)申請表 6、原核准緩召第5款者續辦延長時效作業,經審查後發現仍有戶籍資料短缺者【例如:尚缺父、母親、配偶、子女等全部家屬之戶籍資料(除戶或分戶)】,核定權責單位(臺北市後備指揮部)依審查需要得要求申 請人補附。 7、申請複核者,其新發生原因申請案件於核定不准緩召30 日內辦理申複,每年以1 次為限。檢附證件與原申請同、不准緩召通知書及不准緩召通知書載明尚缺之證件。 8、申請人所需全部戶籍資料(含除戶),不論初次及延長申請案,原則上由區公所統一造冊,函請戶政事務所提供。受理時應確實詢問其家屬成員及其戶籍地址,依規定造送個案應檢附之戶籍資料,避免事後補件之困擾。申請人自行檢附資料者,須審查是否為近期3 個月內之「全部」戶籍資料。 (三)儘後召集第4 款: 1、兄弟姐妹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需檢附在營服役證明,並載明服役起止年限)。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同兄弟姊妹: (1)由生父認領或撫養之非婚生子,經戶籍登記有案者。 (2)依民法辦理收養,並經戶籍登記者為限。 (3)得以緩召者年滿18 歲之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需檢附18歲之年戶籍證明)。 (4)未在營兄弟姊妹之和,半數為偶數時取其半;如為3、5 等奇數時,取其2、3。 (5)符合申請者為2 人以上時,需檢附協議書。 3、申請人之兄弟為替代役現役者,申請人得比照本款辦理。4.兄弟姊妹為軍校在學學生、訓儲預官預士及列為忠誠、忠勤案之警官警察者均不列入申請範圍。 5、在營服役之兄弟姊妹中,如中途提前離營時,為儘後召集原因消滅,應於30 日內主動報請註銷(區公所應向申請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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