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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nhd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F1B536EE67C0BE0C&s=5604B848DAD789ED",
    "title": "後備軍人緩召及儘召申請",
    "內容": "項 目 名 稱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儘後召集申請聯&nbsp;絡&nbsp;電&nbsp;話(02)27925828&nbsp;轉309地&nbsp;址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9號4樓洽&nbsp;辦&nbsp;單&nbsp;位內湖區公所兵役課服&nbsp;務&nbsp;內&nbsp;容&nbsp;說&nbsp;明一、申請案件區分（一）新發生緩召原因申請案件：原不合於緩召要件，至合於緩召申請要件之日起30日內受理申請，隨到隨辧。（二）年度申請案件：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受理申請。1、初次申請。2、延長時效。二、申請類別、條件（一）緩召四款：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者1、申請人須有受扶養人，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無其他兄弟姊妹負擔家庭生計者。&nbsp;(2)兄弟姊妹，均在營服役者。(3)兄弟姊妹，均未滿20歲者。(4)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2、須具有前項條件之一，且其家屬符合下列條件者（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25條）：（1）家屬年齡均在60歳以上或20歳以下。（2）患有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3、前項所述家屬，以下列親屬為限(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26條)：(1)直系血親。(2)配偶或配偶之父母。(3)兄弟姊妹（以得予緩召者年滿18歲之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需檢附18歲之前巳設籍證明）。 (4)前項家屬如因案羈押、判處徒刑在執行或受保安處分、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中、失蹤、並經戶籍登記有案或巳被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安養免予列計；另申請人應召集入營前免予列計家屬原因巳消滅者，應恢復家屬之計列。4、檢附證件：(1)現戶全部戶籍資料。(2)申請人之扶養人現戶戶籍資料（若兄弟姐妹列為受扶養人，應檢附申請人於18歳之前巳辦竣戶籍登記證明）。(3)除前列各項有關戶籍資料外，如有除戶、分戶、遷徙、死亡、婚嫁、收養、招贅、戶長變更者，應一律檢附戶籍資料。(4)其他有關證件【如家屬之身障手冊、疾病證明（兵役用診斷證明）地方政府核准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在營服役證明文件等】。(5)本人及家屬最近一年之財稅資料及其他收入證明。(6)申請表。(7)退伍令影本。5、延長時效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1)現戶全部戶籍資料（上年度緩召申請後至目前現戶全部戶籍資料）。(2)其他有關證件（家屬身心障礙證明、痼疾證明或地方政府核准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在營服役證明等文件）。(3)本人及家屬最近一年之財稅資料及其他收入證明。(4)申請表。(5)前次核准緩召通知書或遺失聲明。（二）緩召五款：無兄弟姊妹，而其父或母巳年逾 6&nbsp;歲或死亡者，但父母俱亡者，不在此限。1、應具備條件：(1)無兄弟姊妹。(2)生（養）父或母年逾60歲（55年次）或死亡（父母俱亡者，不符申請）。2、限制：(1)生（養）父母俱亡者，不得申請。(2)本人若為養子（女），須已依民法辦理收養，並經戶籍登記者為限。3、檢附證件：(1) 現戶全部戶籍資料（於分戶、除戶之情形，並請檢附父母及兄弟姊妹之分戶、除戶戶籍資料含申請人暨家屬）。(2) 除前列各項有關戶籍資料外，如有除戶、分戶、遷徙、死亡、婚嫁、收養、招贅、戶長變更者，應一律檢附戶籍資料。(3)&nbsp;申請表。(4)退伍令影本。4、新發生原因申請範圍為甫退伍1個月內、兄弟姊妹死亡1個月內、生（養）父或母死亡1個月內，應於事實發生30日內提出申請，手續與初次申請相同。5、延長時效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1)現戶全部戶籍資料（上次核准緩召申請案後，至目前現戶全部戶籍資料，如有戶籍遷徙、除戶、除口、戶長變更時，應一併檢附有關戶籍資料）。(2)其他相關證明文件。(3)申請表。(4)前次核准緩召通知書或遺失聲明。6、原核准緩召第5款者續辦延長時效作業，經審查後發現仍有戶籍資料短缺者【例如：尚缺父、母親、配偶、子女等全部家屬之戶籍資料（除戶或分戶）】，核定權責單位（臺北市後備指揮部）依審查需要得要求申請人補附。7、申請複核者，其新發生原因申請案件於核定不准緩召30 日內辦理申複，每年以1 次為限。檢附證件與原申請同、不准緩召通知書及不准緩召通知書載明尚缺之證件。8、申請人所需全部戶籍資料(含除戶)，不論初次及延長申請案，原則上由區公所統一造冊，函請戶政事務所提供。受理時應確實詢問其家屬成員及其戶籍地址，依規定造送個案應檢附之戶籍資料，避免事後補件之困擾。申請人自行檢附資料者，須審查是否為近期3 個月內之「全部」戶籍資料。（三）儘後召集第4&nbsp;款：1、兄弟姐妹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需檢附在營服役證明，並載明服役起止年限)。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同兄弟姊妹：(1)由生父認領或撫養之非婚生子，經戶籍登記有案者。(2)依民法辦理收養，並經戶籍登記者為限。(3)得以緩召者年滿18 歲之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需檢附18歲之年戶籍證明)。(4)未在營兄弟姊妹之和，半數為偶數時取其半；如為3、5 等奇數時，取其2、3。(5)符合申請者為2 人以上時，需檢附協議書。3、申請人之兄弟為替代役現役者，申請人得比照本款辦理。4.兄弟姊妹為軍校在學學生、訓儲預官預士及列為忠誠、忠勤案之警官警察者均不列入申請範圍。5、在營服役之兄弟姊妹中，如中途提前離營時，為儘後召集原因消滅，應於30 日內主動報請註銷（區公所應向申請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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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網站-後備管理之緩召",
        "url": "https://afrc.mnd.gov.tw/AFRCWeb/Unit.aspx?MenuID=54&ListID=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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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內湖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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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後備軍人離營須知",
    "內容": "國防部自108年1月1日辦理後備軍人線上歸鄉報到，離營人員無需至公所辦理歸鄉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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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離營證件補發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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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後備軍人轉、免役體檢",
    "內容": "項目名稱後備軍人轉、免役體檢申請聯絡電話（02）279258285轉309地址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9號4樓洽辦單位內湖區公所兵役課服務內容說明後備軍官、士官、士兵因病或其他傷害不堪服役者，得申請參加體檢，如經核判替代役體位者，士兵轉服替代役；如經核判免役體位者，由地區後備指揮部填發免役證明書。向本所兵役課提出申請，案件轉送本市後備指揮部處理。服務對象本區後備軍官、士官、士兵因病或其他傷害不堪服役者。應備文件身分證（驗正本、影印後交還）最近3個月內診斷證明書1份（依疾病準備資料另有不同，如病歷、手術紀錄...等）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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