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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篇

項目名稱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申請
法令依據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聯絡電話(02)27925828轉607
地址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9號4樓
洽辦單位內湖區公所兵役課
服務對象本辦法所稱服兵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指應徵(召)集在營(勤)服兵役義務役人員。家屬之範圍,指役男之下列家庭成員:
  1. 直系血親及配偶。
  2. 兄弟姊妹。但有配偶或子女者,以與役男同居共營生活者為限。
  3. 於役男入營前1年持續為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及民法1114條第4款之親屬。
  4. 歸化我國國籍、歸國僑民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之家屬,以其在臺灣地區設籍為準。
權益內容

一、補助金發放

1、

82 年次(含)以前、94 年次(含)以後出生之役男、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已服役1個月以上者,發給家屬一次安家費,另於春、端、秋節前10日發給生活扶助金。

2、

83 年次(含) 以後至 93 年次(含)以前出生之役男已接受軍事訓練達2個月者,發給一次安家費。

 二、優先分發至戶籍地 (不含服 4 個月軍事訓練者)。

入營後憑生活扶助戶核定函,向服(役)勤單位申請優先分發至戶籍地服(役)勤

 三、家屬之全民健康保險就醫補助

  • 補助標準
    • 健保保險費:
      • 核列甲級者,由政府全額補助;核列乙、丙級者,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 健保醫療費:
      • 核列甲、乙、丙級者,健保部分負擔、掛號費及伙食費,由政府全額補助。
      • 住院病房以全民健康保險病房為準,若列級徵屬因緊急傷病住院治療而無健保病房時,應請醫院開具「緊急傷病住院期間全無健保病房」之證明;並應依病房等級, 不得越級選擇病房,如經查知越級選住病房者,僅補助健保病房上一等病房之健保自付費用。
  • 應備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
    • 健保保險費之繳納收據正本(以金融機構轉帳扣款者,請附該筆扣款之存摺內頁影本)
    • 健保醫療費檢附健保醫院之門診、住院醫療健保給付費用單正本
    • 申請人私章
    • 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

 四、特殊事故補(慰) 助金

家屬如遇有特殊事故(如:生育、死亡、天災等),於事發後3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各項補(慰)助金。

應備文件
  1. 家屬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自述無工作者需檢附勞投保資料表。
  2. 家屬最近1年各類財稅所得及財產總歸戶資料清單。
  3. 罹患嚴重傷病證明(如:醫院診斷證明書、重大傷病證明…等)或身心障礙
    證明。
  4. 低收入戶卡、榮民就養證明、安置機構收容證明、在學證明(或學生證)。
  5. 受領家屬郵局存摺帳號影本。
  6. 如遇特殊情形者之相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入監證明、失踨證明…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