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內湖公民會館場地收費基準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
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內湖區公所。
三、本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ㄧ者,得予減(免)徵相關費用:
(一)里辦公處舉辦經本府指定之會議(如里民大會、基層建設座談會及里鄰工作會報等),免繳納各項費用。
(二) 本府所屬機關及學校免繳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費用。
五、本場地使用費,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臺北市內湖公民會館場地收費基準一覽表
空間別 | 可使用面積 (平方公尺/坪) | 基本費 | 水電費(不使用冷氣) | 水電費(使用冷氣) | 保證金 |
展館 | 223.08/67.48 | 1250 | 150 | 650 | 3500 |
註1:場館為平面開放空間,提供展覽供民眾免費參觀。
註2:場館為臺北市市定古蹟,依文化資產保護法館內所有設施(包含牆面及地面)不得改變或破壞。
備註:
一、館址: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二段342號
二、使用時段:
(一)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
(二)逢國定假日、特殊節日或經管理機關張貼休館之日,不對外開放使用。
三、收費計算方式:
(一) 本收費表收費係以時段計之,每一時段三小時,使用未滿一時段者,以一時段計。逾時使用者,逾使用時段部分,以實際逾時使用時間與一時段之比例按收費表規定收費之,逾使用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但連續使用二個時段以上,其間隔時間仍得使用,不另計費。
(二) 保證金係按次計費,申請連續使用者,以每一申請案件一次計收。
四、實際使用面積以現場可使用之面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