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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

民國三十八年一月五日,陳誠就任臺灣省主席;同月二十六日,又兼任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積極部署臺灣軍政要務。當年三月份, 中國國民黨總裁 蔣中正指示「 在臺灣要做最壞的打算與萬一的準備,使台灣成為復興民族基地」。陳誠以政府在臺灣初期,威信未立,且又發生重大的「二二八」事件,導致於金融動盪、物價高漲及社會不安現象;故沿用曾於湖北主政的經驗,將「三七五減租辦法」再施行於臺灣省,冀望能做好安定農村政策,進而穩定中央政府在臺統治之基礎。

最初,「三七五減租辦法」只是省政府行政命令,直到民國四十年五月二十五日,正式由立法院完成「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立法程序。臺灣土地改革三部曲的第一步,為「三七五減租」,接著是「公地放領」與「耕者有其田」政策。再者,於民國四十三年,公布「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四十五年八月一日,開徵土地增值稅。

由於,本區於民國五十七年七月一日以前,歸臺灣省臺北縣管轄;之後,則隸屬院轄臺北市。土地行政工作,係配合政府政策之推行。茲將土地行政之各階段實施過程,敘述如下。

(一)三七五減租

農業耕地「三七五減租」政策,是國民政府於民國三十八年一月,開始推行做為第一階段之土地改革工作;期望建立公平合理之租佃制度,以保障佃農生活,進而繁榮農村經濟。其主要內容在明定佃農付給地主之租額,一律以不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原約定地租超過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減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若不及者,依其原約定,不得增加,以減輕佃農負擔。又耕地租約,一律規定以書面為之,租佃期間不得少於六年,租佃存續中,地主非有法定原因,不得任意主張終止租約,並確立買賣不傷及租賃之原則,及租約期滿地主除有法定要件收回自耕外,佃農如願繼續承租時,應予續訂租約,以保障佃農權力。復規定業主佃農糾紛之處理程序,凡爭議案件非經各級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不得起訴,以減少業佃雙方之累訟。

惟因時勢推移,伴隨農地政策之變遷,政府另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農業發展條例,以落實「農地農用並放寬農地農有」政策之調整。相關業務,包括有耕地三七五租約登記、租約期滿之處理、租佃爭議之處理、出租耕地災歉勘查,及議定減免地租、租約登記檢查暨聯繫工作等工作。

民國三十八年起,原始資料有散佚;自六十八年度起,官署統計表為租約件數一九四件,土地四八五筆,面積八六.O六三一公頃(田433筆78.744公頃,旱47筆6.2561公頃,其他 5 筆 1.0626 公頃),佃農戶一七五戶。

經時空變遷、都市發展、土地重劃、佃農購買等因素,九十二年租約件數二二件,土地七三筆,面積六 .O 四三三公頃(田 5.1173 公頃,旱 0.5823 公頃,其他 0.3437 公頃),承租戶四九戶。

土地徵收後,承租戶可領公告現值三分之一補償費;出租人與承租人方雙方合意解約,亦多同意給予承租戶公告現值三分之一補償費。

租約每六年換約一次,承租人有耕作事實,即可單獨續約,由政府單位通知續約;因係政府介入私權之特殊案件,包括終止、變更、註銷等需透過政府登記後,方始生效。

地主與承租戶,若有糾紛或發生租佃爭議時,向市政府申請調解,租佃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處不成立時,移送法院,依一般民事訴訟案處理。欠租達兩年之總額,可終止租約;典賣時,承租人優先承受。

「三七五減租」政策,推行的成果,有一、農業生產確實增加,二、佃農生活顯著改善,三、佃農有購地能力,四、佃農的政治意願提高,五、欠租糾紛顯著減少。

參考資料:

1.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網頁

2. 內湖區公所提供之資料

(二)公地放領

臺灣光復後,臺灣省政府為支應龐大的軍需民食經費,故徹底整理臺灣地區的公地公產,以達到增加政府財政收入之目的;於民國四十年一月五日,臺灣省政府委員會議,審查通過「臺灣省公地公產整理方案」,決定全面整理公地公產;同年五月三十日,行政院正式修正通過「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以積極扶植自耕農。

政府放領公地,是以臺灣省境內國有耕地為限,放領對象,是一、承租公地的現耕農,二、雇農,三、承租耕地不足的佃農,四、耕地不足的半自耕農,五、以土地耕作之原土地關係人而需要土地耕作者,六、轉業為農者。

公地放領之地價,係按照土地等則全年正產物收成量二倍半,折為實物計算;承領者自承領當年起,免繳佃租,但應同時負擔田賦或土地稅。地價分十年攤還,每年則分上下二期繳納,不得拖延。公地承領者於規定時間內,繳清全部地價後,則可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權。

民國四十二年四月份,徵收放領資料:

(一)田地三三三戶,一四一八筆,二 , 九二三 , 二九二甲,地價五 , 五四二 , 三二四台斤稻穀

(二)旱地三八戶,二O五筆,二七 . 八三三三甲,地價一 ,O九四 , 五九一台斤甘藷

合計:

三七一戶,一六二三筆,三二 O. 一六二五甲 ,五 , 五四二 , 三二四台斤稻穀,一 ,O九四 , 五九一台斤甘藷

(三)建地五九筆,五 . 六九八八甲,地價三O, 三六二元

溜地四四筆,五 . 六二O九甲 ,地價五 , 三O六元

什地一筆,O.O 三二五甲 ,地價一四二元

田寮五四幢,四四七 , 三O八元

合計七O戶,一五八筆,一一 . 三五二二甲 ,四八三 , 一一八元

參考資料: 1. 內湖區公所提供

(三)實施耕者有其田

推行「三七五減租」政策後,農政效益顯著;政府為徹底改善農民生活,滿足農民擁有私人土地的願望,提高對農地經營改良的興趣,決定全面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已達成農地改革最高之目標。

臺灣省政府自民國四十一年六月十一日起,決定扶植省內之自耕農,採取地主保留田、佃農田及多餘耕地由政府收購三原則,實施限田政策;同月二十日,有關機關公布私有耕地總歸戶統計結果。四十二年一月二十日,「耕者有其田條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完成立法程序;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會指定臺灣省為實施耕者有其田的區域,而臺灣省政府,則於當年四月二十四日,公布實行。

內湖地區實施「耕者有其田」的土地面積,為田地二六三 .OO 七一 三甲 、旱地二四 .O 四二 九甲 ,計二八七 .O 五 OO 三甲 ,約二七八 . 四一五五六公頃;受益戶數,為四九五戶。

參考資料: 1. 內湖區公所提供

(四)實施都市平均地權

國父的平均地權,為融會貫通中西各派說,創立我國獨有之新土地制度,已達到民生主義「均富」的理想。實行辦法為「規定地價」、「照價課稅」、「照價收買」、「漲價歸公」四大綱領,已達成促進「地權分散」、「地盡其利」、「地利共享」。

臺灣成功的實施農地改革,為臺灣奠定了經濟發展的基石,但健全的經濟,更宜有均富社會相輔。於民國四十年,先總統 蔣中正手諭陳誠院長,遵照 國父平均地權原則,參酌當地實際情形,籌辦都市土地改革。

自 民國四十三年八月十五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四十五年一月十二日,「臺灣省都市平均地權實施細則」公布實行;同年八月一日,開徵都市土地增值租。由於社會、經濟、政治環境迅速改變,先後於四十七年、五十三年、五十七年三次,對條例作大幅度修正;並分期擴大其實施範圍。

民國六十六年二月,「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為「平均地權條例」後,將實施範圍擴及於非都市土地。

臺灣平均地權有關的稅,包括:一、土地稅,二、土地增值稅,三、田賦。 漲價歸公的收入,促使育幼、養老、救災、濟貧、衛生等公共福利事業,興建國民住宅,市區道路上下水道等公共設施和國民義務教育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