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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5條條文修正延長申請期限,請貴宗教團體務必於115年6月9日前提出申請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5條條文修正案,延長暫行條例之申請期限,由2年延長為4年,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公報第7735號(如相關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