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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電動二輪車掛牌規定

113年11月30日起,微型電動二輪車未依規定領用牌照行駛,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1條,處所有人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行駛。


微型電動二輪車掛牌相關作業規定及懶人包等資訊,可至交通部公路總局建置「監理服務網」/微型電動二輪車專區(https://www.mvdis.gov.tw/m3-emv-car/car/electricBicycles/eBicyclesDoc)參閱。